氣動執行器在結構和性能方面要達到什麽标準
Updated:2017-10-20
氣動執行器在結構上标準:1.氣動執行器與閥門的連接尺寸應符合ISO5211(底部)、 GB/T12222 和 GB/T12223 的規定。
2.氣動執行器主要由氣缸、活塞、齒(chǐ)輪軸、端蓋、密封件、螺絲等組成;成套氣動裝置還應該包括開度指示、行程限位、電(diàn)磁閥、定位器、氣動元件、手動機構、信号反饋等部件組成。
3.帶(dài)手動機構的氣動執行器,在氣源中斷時,應能用其手動機構進行閥門的啓閉(bì)操作,面向手輪時,手輪或手柄應逆時針旋轉爲閥開,順時針旋轉爲閥關。
1.氣動執行器額定輸出力或力矩應符合 GB/T12222 和 GB/T12223 的規定。
2.在 0.6MPa 的空氣壓力下,氣動裝置啓、閉(bì)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,其值應不小於(yú)氣動執行器标牌所标示的數值,且動作應靈活,不允許各部位出現變形及其他異常現象。
3.密封試驗用較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時,從各自背壓一側洩漏出的空氣量不允許超過 (3+0.15D)cm3/min(标準狀态);從端蓋、輸出軸處洩漏出的空氣量不允許超過 (3+0.15d)cm3/min。4.帶緩沖機構的氣動執行器,當活塞運動到行程終端位置時,不允許出現沖擊現象。
5.動作壽命次數,氣動執行器模拟閥門動作,在保持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能力的情況下,啓閉操作的啓閉次數應不低於 50000 次(啓—閉循環爲一次)。
6.強度試驗用 1.5 倍的較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,保持試驗壓力 3min 後,其缸體端蓋和靜密封部位不允許有滲漏及結構變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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