氣動執行器性能方面要求及标準
Updated:2017-12-15
氣動執行器性能方面要求及标準:1、氣動執行器額定輸出力或力矩應符合 GB/T12222 和 GB/T12223的規定。
2、氣動執行器在空載的情況下,對氣缸内輸入按 表2 規定的氣壓,氣動作應平穩,無卡住及爬行現象。
3、在0.6MPa的空氣壓力下,氣動裝置啓閉(bì)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值應不小於(yú)氣動裝置标牌所标示的數值,且動作應靈活,不允許各部位出現變形及其他異常現象。
氣(qì)動(dòng)執行器 B-系列
4、密封試驗用較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時,從各自背壓一側洩漏出的空氣量允許超過(3+0.15D)cm3/min(标準狀态);從端蓋、輸出軸處洩漏出的空氣量不允許超過(3+0.15d)cm3/min。5、強度試驗用 1.5 倍的較大工作壓力進行試驗,保持試驗壓力 3min 後,其缸體端蓋和靜密封部位不允許有滲漏及結構變形。
6、動作壽命次數,氣動裝置模拟閥門動作,在保持兩個方向的輸出力矩或推力能力的情況下,啓閉操作的啓閉次數應不低於 50000 次(啓—閉循環爲一次)。
7、帶緩沖機構的氣動裝置,當活塞運動到行程終端位置時,不允許出現沖擊現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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